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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房地產用地、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的規(guī)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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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地價專業(yè)評估和集體決策程序,合理確定起始價、底價,在土地出讓前還應全面分析、研判市場形勢,對可能出現(xiàn)高價地的要及時調整競價方式,制定出讓方案和現(xiàn)場預案。對預判成交價創(chuàng)歷史總價最高,或單價最高,或溢價率超過50%的房地產用地,包括商服、住宅或商住綜合,要及時調整出讓方案,采用“限房價、競地價”或配建保障房、公共設施等辦法出讓土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市縣出讓公告,及時掌握擬出讓宗地的具體情況,督促市縣嚴格執(zhí)行異常交易宗地備案制度。市縣應在成交確認書簽訂(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2個工作日內,在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監(jiān)管系統(tǒng)在線填寫《房地產用地交易異常情況一覽表》,分別上報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不及時上報、錯報、漏報或瞞報的,國土資源部將予以通報或約談。

房地產用地出讓不能超過面積上限,不得捆綁出讓、“毛地”出讓。住宅用地容積率不得小于1。各類住房建設項目要在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嚴格實施競買人資格審查,落實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繳交土地出讓價款的規(guī)定。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土地出讓成交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土地出讓后,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guī)劃和建設條件。

對用地者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fā)規(guī)模超過實際開發(fā)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土地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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