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哪些內(nèi)容?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競買保證金轉為定金是否寫入《成交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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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包括出讓人與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nèi)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成交確認書》簽訂后,具有法律效力,競得人放棄競得地塊,不簽訂出讓合同的,無權返回定金。反之,市縣國土部門不按《成交確認書》約定簽訂出讓合同,應當雙倍返還競得人給付的定金,定金合同行為屬于民事行為,不是行政行為。沒收、罰款屬于行政處罰。
保證金(小于主合同標的20%時)的變化過程可以表述為:履約保證金、定金、拍賣價款(出讓金)。
在實際拍賣或出讓工作中,委托人或出讓人確定的競買保證金超出了標的總額的20%時,保證金轉為定金不宜寫入《成交確認書》,而是在《出讓合同》中將保證金抵做成交價款或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