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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chǎn)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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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競買人應當預交不低于百分之五的保證金。

2、動產(chǎn)拍賣不超過兩次,不動產(chǎn)不超過三次。

3、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對傭金收取的比例分段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即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對于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則應當按照中標確定的方案收取傭金。由于公開招標的方式是各拍賣機構在公開、公平的原則下進行競標的,收取傭金的數(shù)額又可以低于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比例,因此,采取這種方式將會大大減少傭金的數(shù)額。同時,考慮到實踐中傭金收取的數(shù)額普遍偏高,不利于債權的實現(xiàn),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拍賣機構只能向買受人單方收取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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